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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酒后身亡,同饮者如何承担责任?
来源:   发布时间: 2022年12月16日

  一、裁判要旨

  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,应综合考虑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、共同饮酒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形,来确定各自应否承担侵权责任,以及责任比例大小。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,但应在合理范围内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限,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负有诸如提醒、劝阻、照顾、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,以避免或降低可能损害后果的发生。

  二、相关法条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

  三、基本案情

  2022年6月4日晚,刘某(死者)与裴某、韩某、张某、王某等人在某单位餐厅就餐时,最初饭桌上仅有饭菜没有准备酒水,刘某提出是否有酒,裴某就将中秋节喝剩下的两瓶酒拿了出来。刘某拿过酒瓶后,给裴某等三人分别倒了不同量的酒,也给自己倒了酒,另有韩某等五人均没有饮酒。四人饮酒至晚上20时走出铁矿单位餐厅,刘某欲骑摩托车回家,裴某告知其喝了酒不要再骑车回家,可在王某家留宿一晚,或者找人护送其回家,但均被刘某拒绝。后刘某于20时08分骑摩托车出铁矿独自回家,途中经过峄山镇某村庄时发生意外事故摔至路边沟中。当晚22时08分,案外人吴某途径事发地,发现刘某及侧翻的摩托车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,邹城市公安局峄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,第一时间联系了刘某儿子,刘某儿子赶到事发现场后,将刘某送往了邹城市人民医院救治。6月5日00时27分,刘某到达邹城市人民医院,经急诊科医生抢救57分钟后,宣布临床死亡。刘某儿子将同桌就餐人员诉至法院,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医疗费合计396660.54元。

  四、裁判结果

  被告韩某等五人事发当天虽与王某、裴某在同一餐桌上吃饭,但其五人均是例行在餐厅就餐,并未参与饮酒,也没有劝酒行为,不属于共同饮酒者,对刘某的死亡没有过错。本院综合事发当天的情况以及四名共同饮酒人的过错程度,酌定刘某对其死亡自行承担90%的责任,同饮者裴某、王某等三人分别承担4%、3%、3%的赔偿责任。

  五、案例解读

  近年来共同饮酒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,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,因为个人身体状况和酒量只有自己清楚。但如有以下情况的“酒友”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

  1.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——无论“酒友”是否明知,都应当承担责任,但“明知”时责任较大;

  2.强迫性劝酒—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,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,只能相应赔偿;

  3.酒后驾车、洗澡或剧烈运动时未加以劝阻——虽法律无明确规定,但一旦出事,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;

  4.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——若醉酒者无法自控,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,应将醉酒者送至家中或医院,若出现意外,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承办人:时 磊

  编写人:尹 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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